在温州,由一家顶级酒楼——温州东阿外楼鲍翅馆——所引发的系列案件,正向外界展示当地拆迁安置房“变身”入市的路线图。
5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温州东阿外楼鲍翅馆老板周宗权依法提起公诉。
据本报记者了解,周宗权现已被取保候审。
东阿外楼鲍翅馆是温州当地最为奢华的酒楼。其独栋的圆柱体楼身,与华盖山、瓯江相映成一道城市景观,时下的市场价格超亿元。鲍翅馆所在的建筑原本是“商业性安置房”,改建辖区属于温州市区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
5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终结了周宗权最后的希望:周宗权必须归还鲍翅馆所在物业,而原来缴纳的购房款则退回周宗权。
尽管鲍翅馆一案牵涉的是“商业性安置房”,但是该案背后同样躲藏着不法官员以权谋私的身影。当地法院的相关判决,向外界展示了不法官员是如何卷入拆迁安置房的处置与分配。
安置房变鲍翅馆
目前外界还不得而知周宗权将面对何种惩罚。但是,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足以令外界清晰地看到安置房如何“变身”入市的路线图。
鲍翅馆原址的江滨路2号地块,按计划由景观绿化及部分商业安置房两部分组成,地上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商业安置房),地下建筑7000多平方米(商场和停车场),由国有企业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
2001年下半年,施工队开始在2号地块施工打桩。由于东阿外楼经营扩张需要,周宗权看准了2号地块的建筑。
周宗权原本就与时任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的林增国(当时主持工作)熟稔。于是,周便找林增国帮忙。
起初,双方接触时,林增国说这个房子是用于拆迁营业房的安置,要经过审批才能出售。但周宗权为买到房子,坚持不懈地争取。最后,林增国终于被周宗权的“诚意”所打动,同意帮忙。
“当时在周看来,这个就跟一般开发商卖房子一样,他只是想通过交涉,将这个房子的价格压下来,当时他也认为是正常的。”一位接近周宗权的人士透露。
但是,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03年某日,林增国电话告知周宗权,说自己需要10万元现金。当天晚上,周宗权“爽快地取出10万元,塞进了林增国随身携带的包里”。
2004年,林增国在与周宗权饭前聊天时,称自己晚上需要3万元急用,周宗权二话不说拿出现金,林增国把钱放进了随身的包里。
林在拿到钱的同时,均说过几天就还。周宗权的回答大多是这句话:“没事,尽管拿去用。”
双方几经接触,最终达成购房合同。
2002年8月22日,周宗权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一幢(即现址阿外楼鲍翅馆)出卖给被告,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3644平米(暂定),单价为每平米6500元,其中净高2.20米的部分面积,单价为每平米3250元,总房价2368.6万元。准确总房款最后以市房地产测绘队所实测绘面积计算为准。
双方约定,购房款首期在2002年8月30日之前付500万元,第二期在2003年2月底缴至总房款的30%,第三期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缴清总房款70%。
但是,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房屋期限。由此,合同签订后,周宗权共支付房开公司购房款2300万元,双方至今未结算。
然而,这个过程,指控方认为存在恶意串通。控方证据显示,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周宗权先后送给林增国17万元、购衣卡26800元。
一名跟周宗权相交甚密的人士透露,周“为人勤奋”,“事业心强”。
5月24日中午,本报记者联系到了周宗权的哥哥周宗友。
“所有手续都齐全的啊!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现在房子被回收,人又被起诉,真不知道我弟弟怎么会落到这种地步?!”这个在温州当地餐饮界叱咤风云的企业主在电话里失声痛哭。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之争
鲍翅馆由此在江滨路2号地块上矗立起来。出乎当事者意料的是,此举造成的社会矛盾逐步开始激化。
“商业安置房擅自被卖后,使得市政府回购计划落空,造成至今尚有100多户,2000多平方米被拆迁营业房未能得到安置。从2002年9月1日起计算,到去年6月止,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安置补偿费、违约金等1359万余元。”法院判决书表示。
2008年11月6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把东阿外楼鲍翅馆老板周宗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原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互相返还财产。
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林增国和周宗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为了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系恶意串通的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
判令周宗权返还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一幢(即现址”阿外楼“鲍翅馆),同时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返还被告周宗权购房款2300万元。
判决后,周宗权不服,于今年3月5日提起上诉。
周宗权否认自己的行贿行为,表明出售价格已经过财政测算且没低于市场价,当时确曾有多家企业和个人与该房地产公司洽谈购买涉案房屋事宜,是通过正当竞争而来。所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
5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地上建筑3550平方米立项批复为商业安置房,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限至2005年11月11日止,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判决书上介绍,由于周宗权至案发,未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同时,本案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土地系划拨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再次,原、被告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购买的标的物系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房开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并且至今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
在二审程序中,周宗权法院提供对林增国等人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等系列证据,认为自己出借的17万元并非用于行贿。并且,他还向法庭提供了关于要求借款的报告、进帐单、收款收据、关于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请示等等说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但是,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的证据,故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不作认定。
林增国落马
“群众一直在举报,拆迁户也在反映,我们对他的案子一直都在关注。”相关办案人士称。该案中令安置房“变身”的操作者之一——林增国——因此落马。
公开资料显示,林增国出生于1953年,17岁入伍,1975年入党,从部队复员后当过房管员、城东房管所副所长等。
1996年,他被温州市房管局任命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1997年,市房管局承担市政府布置的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后,成立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林增国兼任该指挥部副指挥(主持工作),负责对该路段1~6号地块进行拆迁、建设、安置等。被逮捕前,他已经调任温州市瓯江三桥建设开发公司经理。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当时,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开始施工不久,林增国任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负责这一带的旧城改建工作。
根据记者拿到的数份当地司法机构的相关文书,鲍翅楼一案的起始点在2001年。
2008年6月,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林增国有期徒刑13年,追缴非法所得。林增国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认定,原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林增国擅自违规出售商业安置房给东阿外楼鲍翅馆老板开办酒店,给国家造成一千多万元损失,此外,他还收受贿赂53万余元。
(责任编辑: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