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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梳理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对已下发的财税[2008]175号中的政策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此外,《通知》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程彩清)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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