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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选国: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北京电视台记者

  最近很多药品在销售方式上出现了新方式,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司法解释中对于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有没有更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标准?

  熊选国

  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只要你销售,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只要你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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