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开放后的第一笔外债
中信公司在日本金融市场发行100亿日元债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在国外发行债券,在国际上反应强烈
文/何仲山
筹建中信公司和发行日元债券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两件大事,影响深远。
筹建中信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结束,为了落实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邀请荣毅仁等5位原工商界人士座谈。小平同志提出,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把门路搞得宽一点。要把有本事的人找出来,用起来。他希望荣毅仁同志减少一些其他工作,集中力量从事祖国经济建设,创出一条新路子,并指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谷牧与荣毅仁具体联系。
2月,荣毅仁向中央提交《建议设立国际投资信托公司的一些初步意见》,提出为“从国外吸收资金,引进先进技术,为四个现代化服务,似有必要设立国际投资信托公司,集中统一吸收国外投资,按照国家计划、投资人意愿,投入国家建设”。这个设想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赞同。1979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在批准成立中信的同时,中央决定由外贸部原常务副部长、时任外贸部顾问的雷任民协助荣毅仁筹建中信。7月初,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向雷任民通报了中央的决定,并要雷立即和荣毅仁商谈筹建中信的具体事宜。7月8日,国务院正式宣布筹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荣毅仁任组长,雷任民、吴志超任副组长,办公地点暂设在北京和平饭店。
筹备期间,中信公司一边抓紧从中央各部门选调熟悉金融和外贸等专业的干部,一边开展接待来访、洽谈项目等业务。
经过近三个月的筹备,10月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第一次董事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会上宣布了国务院批准的董事会人选:董事会由44人组成,荣毅仁、雷任民、吴志超、陈树梓、王兼士为常务董事,荣毅仁任董事长,雷任民任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由荣毅仁担任,雷任民、吴志超、陈树梓任副总经理。董事会上宣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业务机构。公司的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条例,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的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对我国进行建设投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在公司另外39名董事中,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的老干部,有各省、市和各部门负责引进外资工作的领导人,有经验丰富的原工商业者,有知名的爱国人士,也有港澳同胞。
中信的主要任务是吸引外国资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加速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但是直至1979年初,中国尚无一部引进外资的法律,这无疑给中信开展业务乃至全国的对外开放带来不便。为给引进外资创造条件,6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7月8日,也就在国务院正式宣布筹组中信的同一天,全国人大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表达了中国扩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的愿望,同时也为中信开展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设备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法律依据。
打消外国投资者顾虑拓展业务范围
中信成立初期的主要工作,就是向国外介绍情况、解释政策,打消外国投资者的顾虑。中信副总经理雷任民多次在《人民日报》《人民中国》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接受记者采访,就外国企业家所关心的合资比例、合资原则、税率及投资安全等问题予以明确回答。
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中信的工作开始全面铺开。中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经营中外合营企业;为合资合营企业、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经营中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租赁业务并投资合营租赁企业;为国内部门及公司、企业提供贷款,进行贷款担保;向国外直接贷款或发行债券和代理发行股票及债券;等等。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至1982年底,中信已先后与几十个国家和港澳地区以及国内大部分省市地区和有关部门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并组织成功了一批中外合资和自行投资的企业。
此外,中信公司还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同各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广泛接触,并积极在国外设立办事处。1980年5月4日,香港分公司成立;1982年3月27日,法国巴黎代表处成立。至1982年,中信公司已同世界上54家外国银行、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并同欧洲、亚洲、美洲和大洋洲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一些有代表性的银行签订了不同期限的贷款和透支协议,而且还开展了存款业务。
我国第一笔国外债券
1973年8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庄严地宣告:“我们夺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我们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物价稳定,市场繁荣。”
因此,中信公司为大规模筹集中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即发行外债,这种融资方式首先要进行观念上的突破。第二步就是怎么发行,选择哪一国作为中国首次发行外债的国家。
从国际上看,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是许多发达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间融资的通用办法之一。发行债券的优点是,金额大,期限长,影响广。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积极采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自1971年至1981年的10年间,世界银行在日本发行了十四次公募债券、两次私募债券,筹得资金4280亿日元;在欧洲发行了两次欧洲日元债券,筹得资金400亿日元。1980年,世界各国在欧洲市场共发行了价值约173亿美元的债券,其中债券发行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有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日本等。
既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在国外发行债券筹措资金,那当时资金极度匮乏的中国为什么不能采用这一方式呢?对此,中信公司副总经理雷任民多次发表文章指出:“要辩证地看待利率高低,只要引进的外资用得好,收益大,借款就划得来,偿还也没有问题。只要对‘四化’建设有利,应允许外资赚钱。只要合理利用,不但不会影响我国经济,而且可以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雷还认为:“在当前世界性通货膨胀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能筹到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一方面可以减轻将来还本付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便于用款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比较了几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后,中信认为首先在日本市场发行债券较为合适。这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日元利率低。1981年以来,几乎只有日元和瑞士法郎能发行票面利率在10%以下的债券。二是根据日本政府现行有关法令规定,五年内在著名国际市场发行过两次债券者可以取得在日本发行公募券的资格。因此,先在日本发行一次私募券,然后再在其他市场发行一次私募券,就可以取得在日本发行公募券的资格。这样可为逐步进入国际金融市场铺平道路,届时就可以较低的利率连续发行。三是日元坚挺,可以转换较多的其他货币。如果将来还本付息时,出现日元汇率进一步坚挺的情况,也可视实际情况,从资金运作中调剂,使之对中方有利。四是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历史关系悠久。自1972年恢复邦交以来,两国的友好关系不断发展,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文化交往发展较快。
中信要求在日本发行债券的想法得到了国务院批准。1981年3月,中信公司向日本野村证券公司发出了发行100亿日元私募债券意向书。野村证券公司是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中最大的一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和日本市场上都有较大影响,其在日本市场上的认购能力和销售能力都比较强,经销的日本国债占很大比重,对大藏省亦有较大的发言权。重要的是,野村证券与中国有关的企业联系密切,对中国改革开放态度积极。因此,中信公司决定委托野村证券公司为主干事、东京银行与大和证券为辅在日本发行债券。
在与中信与野村证券公司谈判期间,正值中日两国处理成套设备合同和3000亿日元一揽子贷款问题。日本大藏省为了综合平衡,相当一段时间态度暧昧,宣称要一起解决,使得谈判拖延较久。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哪个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问题。由于中信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其性质和信用在日本还没有被广泛理解,日本大藏省一度提出要中国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遭到中方的拒绝。经过中信与日本金融界认真协商,并向他们介绍了中信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情况,日方最后作了让步,同意不要担保。
经过近一年的谈判交涉,1982年1月18日,野村证券公司田渊节也社长致电中信公司董事长荣毅仁: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拟在日本发行日元私募债券的期限及条件已由有关方面达成协议。
中信公司在日本金融市场发行100亿日元债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在国外发行债券,数目虽然不算很大,但在国际上反应强烈。日本以及西方的很多报刊、电台纷纷发表消息和评论,认为此举一改中国在贷款方面一向采取的低息借款政策,表明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正变得越来越灵活。
此举在国内也引起了一些部门的关注。此后,在国外发行债券,成为我国筹措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荣毅仁、雷任民的主持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一样,成为中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作者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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