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权能”监管食品流通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或登记注册行为
■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管食品广告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严格履行和落实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据新华社)
我国《食品安全法》今天正式实施。
“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必然导致监管方式的整体转变。”上海市食药监局的相关负责人说。
各部门衔接问题仍需细化
【法规】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
八九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已经成为人们对食品安全多头管理的一句总结。多头监管导致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权责交叉、责任不明。《食品安全法》重新调整了各部门的分段管理职责,力争实现无缝隙衔接。新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当于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此举旨在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能,同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但是沿袭下来的分段管理方式,仍然受到相当一部分专业人士质疑,因为其间的衔接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仍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从“事后救火”到“事前评估”
【法规】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
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素来戏称自己是救火队员,层不出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监管人员疲于奔命。从各国监管的经验看,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转到事前,加强对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据了解,上海的食品安全评价中心尚处于初步的计划阶段,目标将是搭建一个平台,让各方专家均能参与食品安全的事前管理。
“标准”从五花八门到走向统一
【法规】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解读】
标准问题,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最大的漏洞。一方面,标准太老太少,更新慢,少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各种标准又很杂很乱,弄得生产者无所适从。《食品安全法》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这将有望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必须规范使用
【法规】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解读】
添加剂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成为国家重点关照的对象。从目前状况看,不仅存在非食用添加剂添加的情况,还存在一部分未告知添加的现象。例如蒙牛牛奶中添加OMP问题。对此,新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经风险评估许可后方能在允许范围内使用。
保健、代言均戴上“紧箍咒”
【法规】
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我国保健食品行业近年来飞速发展,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高达近9000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种下了许多隐患。此外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现象也屡禁不绝。《食品安全法》旨在消除这个领域的无序状态。但是,规范保健品市场的难度仍然非常大。
“十倍赔偿金”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
【法规】
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
违法成本过低是困惑监管人员多年的老问题。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这道“紧箍咒”,意味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赔偿成本增加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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