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作为该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也在加紧制定之中。
此前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出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条例》)。
通知提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截至6月16日,之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送审稿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对此,张旭辉表示,条例这样规定,将广告的审批权从工商部门移交到药监部门,这将使药监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更加统一化,避免部门之间的扯皮。
但是,关于保健品广告的管理,可能还需要借助更具体的规定。《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出,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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