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试行两年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指引》5月31日正式升格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对外发布,此规定更加符合行业实际,突出对券商风险综合评价。
比如在“资本充足”这一加分事项中兼顾了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再像原来的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
这显然将改善此前券商为获得加分而蜂拥增资又使大额资金趴在银行吃利息的尴尬状况。
《规定》中另一重要的变化是将原来《指引》中的“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改为“竞争力”,具体有四个方面的标准。
一是经纪业务方面,采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规定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一方面是)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引导部分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精耕细作,提高"单产",做优经纪业务。”前述证监会人士解释说。
二是承销保荐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
三是规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即“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这是为了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前述上海券商人士说。
最后一方面是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对创新成果在行业推广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显然,促进行业提高竞争力、鼓励创新、扶优限劣,将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原则。
来自证监会的信息显示,这些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和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同时,证监会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在监管标准和检查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为尽可能保证划线标准的公开透明,证监会将根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公布,行业事先知晓按比例确定的划线标准,以更好体现公开性与公平性。
此外,评价程序也将更加公开透明,即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能够量化的指标全部量化,比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专业评价等方法,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由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前述证监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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