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如何给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进行法律定性

2009年06月03日09: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1月至12月在担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先后使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以上述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6月至7月期间,还伙同被告人刘某,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通过上述手法先后使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2000万元。

  分歧意见:对本案被告人既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又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成立牵连犯?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现金解款单属于金融票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所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银行现金解款单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范畴。三名被告人经共谋伪造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取得虚假验资报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后来三名被告人又通过利用伪造的银行单据获取虚假的验资报告,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又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原理,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主观上都明知要求其提供验资报告的公司登记申请人没有实际的注册资金,后经共谋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等银行单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虚假的验资报告,再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被告人在实施骗取公司登记行为过程中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法,但由于这些伪造的银行单据不能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无法体现金融票证的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因而难以对金融票证和货币的正常流通活动造成直接的侵害,因而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也就不构成牵连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的主观罪过。在本案中,被告人使用伪造银行单据这一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其犯罪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三名被告人尽管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申请人,但是对于申请登记成立的公司并没有实际注册资金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登记申请人需要虚假的验资报告来骗取公司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提供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达到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三名被告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具备了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都分别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骗取虚假验资报告并取得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因而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客观要件。
(责任编辑:黄珂)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