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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7月1日起实施

2009年06月08日07: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曲瑞雪

  深交所于6月5日下午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记者发现,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上市规则中新增了3项条款,同时修改了7项条款。

该规则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增加的三项条款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而进行了修改的七个条款则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此外,深交所还对征求意见稿中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深交所表示,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另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据记者了解,自5月8日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深交所在随后两周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11日分别召集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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