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以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业主身份如何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怎样划定、“住改商”纠纷、物业欠费纠纷依据什么标准处理,凡此种种的住房和物业服务问题牵涉千家万户,既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广受群众关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框架内,解答了广大群众关心的诸多热点问题,强化了各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物业纠纷诸多热点、难点问题最终得以明确。该解释为妥善处理物业纠纷,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规范物业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内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9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3条,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的计算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等;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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