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事件”再起风波
消费者拒绝奶粉“召回”欲索赔50万
事件回顾
消费者自掏腰包送检 施恩奶粉超标100倍
北京一消费者自掏腰包送检4批次施恩品牌婴儿奶粉,结果发现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最高超值100倍。
坚称“将维权到底,为孩子讨个说法,并要企业负责任”的消费者郭利,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今年3月份一共送检了4个批次的施恩产品,其中一批次为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一批次为2008年3月20日左右生产的,还有一批次奶粉产品是去年7、8月份生产的,另有一批次为施恩被国家曝光的问题批次产品,这些产品均是他在去年10月份于北京物美、家乐福购买或赠送的。
郭利将上述产品送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后,结果显示,均含有三聚氰胺,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施恩牌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
郭利告诉记者,他的孩子在2006年9月—2008年9月食用“施恩婴幼儿配方奶粉”,到北京的几所医院检查,发现两岁多的小孩“双肾有强回声,点状结石”。去年他曾联系过施恩公司北京办事处,但该办事处称,他所买和吃的奶粉非被曝光、召回的问题奶粉,“奶粉没有问题。”
今年3、4月份,施恩公司看到检测结果之后,向他提出按新食品法规定,“买一赔十”的原则来赔款,但郭利不同意。他认为,孩子看病、日常营养补给、精神伤害、送检等等花费的成本很大,提出索赔50多万元。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接受召回亦可维权索取更多利益
消费者不向企业上缴企业“召回”的产品,而将之作为维权证据,此种做法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行?
对于郭利的做法,法律界人士认为无可厚非,“消费者有权利这么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消委会律师顾问之一周群律师称,该消费者的维权没有错,他有他的合理性。产品有缺陷,而企业又没有告知消费者缺陷产品引发的后果,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可以起诉企业。至于消费者索赔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该律师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对“精神赔偿”没有标准,所以消费者“索赔50万元”并不能判定是“狮子开大口”。
公盟研究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律师志愿团)个案助理林峥认为,消费者可以接受厂家的召回,也可以不选择接受召回而维权索取更多利益。
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曾代理过多宗 “三聚氰胺事件”的消费者维权案,他认为,消费者若对于此前的方案不满足,可以自己维权,“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这样做”,比如诉讼或其它方式来解决,以争取合法权益,而其它方式则不排除企业与当事人进行私下调解。该人士指出,消费者若走上诉讼之路会很困难,尤其是索赔50万元。此前,他代理的一系列三聚氰胺维权案,只有2个案子被法院受理了,其它上百个案子都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而且之前也有消费者索赔4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也没有成功。
昨天,北京消费者郭利告诉记者,目前他手中已收集产品检测报告、广州施恩认可其孩子是消费者的证据、施恩在市场假冒进口产品的证据等等,以及一个目前还不宜透露的“重磅炸弹”,“我手中握着有利武器。”
企业回应
消费者拒绝“召回”动机不良
对于郭利的所为,广州施恩觉得很委屈。广州施恩有关人士昨天告诉记者,该公司多次与该消费者沟通,但该消费者一开口就要索赔“50万精神损失费”,而对该公司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不予配合。
据广州施恩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去年9月下旬广州施恩发出召回令,向公众、市场召回2008年9月14日生产的所有婴儿奶粉产品。该公司就与该消费者沟通,多次要求其退回手中剩余的旧日期产品,但对方拒绝退还。
广州施恩质疑该消费者“动机不良”,为什么不允许企业回收产品?为什么要现在这个时候找媒体公布?为什么之前一直拒绝企业的合理帮助?
质监部门
合格品才准销售
目前广州施恩公司出品的奶粉,或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奶粉产品到底安不安全?昨天,有不少家长对此心存疑虑。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相关质监部门。
昨天,广州市质监局食品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规定,去年9月14日前生产的产品都要全部回收,检测合格之后、贴上合格标识后才能再上架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准出厂,不准在市场销售的”。
昨天有消息称,目前质检总局的食品司在调查此事。
据广州施恩介绍,在2008年9月14日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已经按照国家9部委的要求进行了回收,并已将回收的产品做了无害化销毁处理。记者昨天查看施恩公司网站时,发现其所公布的2008年4月至今的奶粉检测报告中,三聚氰胺含量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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