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财政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细则,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实施细则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范围,包括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六类产品。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
实施细则指出,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在农民领取补贴资金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实施细则还明确,农民以购买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所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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