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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严禁在办理药品涉嫌犯罪案件中“以罚代刑”

2009年06月12日17: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王茜、崔静)记者12日从此间召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涉嫌犯罪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表示,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强化了监督和责任追究。一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督办。

  二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

  三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和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典型案件的督办。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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