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发布
“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让改制心切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村镇银行的门槛前似乎尚需更多动力。
根据银监会昨日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上述条款。
按银监会2007年初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对于上述条款,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是,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贷又存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最大股东,确保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90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去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3月末,已开业583家,筹建573家。
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升级村镇银行的需求迫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规定》为转制提供清晰的准入条件,是一次政策突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出积极作用,但个别地区出现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规定》有利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不过,业界普遍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这是一个门槛较高的制度设计。
“要求比较高。”杜晓山认为,股东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产业资本能够进入金融领域,而最终目标是将其转制为银行进而获得银行控制权。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会导致转制动力不足。
动力不足的还有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周立认为,银行通过自有网点就可以展开小额贷款业务,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到位,易使银行缺失积极性。
CBN此前了解到,江苏吴江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今后转制村镇银行,几乎接触过当地所有大小银行,但出于避免同业竞争考虑,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参股。
“最有可能成为主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出于服务‘三农’的定位,它们可能会考虑入股一两家作试点,但数量不会很多,因为它们也需要占领县域以下市场。”杜晓山说。
《规定》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覆盖、不良资产等方面设有新的监管指标: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意见》新设后需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这些指标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要求相当高。”杜晓山说,国外判断小额贷款机构信贷质量好的标准是风险贷款率小于5%,国内涉农金融机构“三农”业务不良贷款率高于5%,因此以不良贷款率低于2%为准入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显然不低。
考虑到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4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均不低于60%;考虑到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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