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冬音 6月18日,银监会网站公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自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正在筹建中的有573家,这115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改造为村镇银行。
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且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有朝一日能够转为村镇银行,进入金融行业。
此次《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由于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多为企业,要转为村镇银行,也就意味着大股东的更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和村镇银行的设立。
银监会指出,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次,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第三,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认为《暂行规定》所要求的转制或许并不现实。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内数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表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难点不在于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要求现有出资人增资及内部协调难度更大,相比较而言,目前的政策框架下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会更加简便。
而在业内看来,《暂行规定》要求偏高成了共识。“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意见》新设后需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满足这样的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廖廖无几。
村镇银行VS小额贷款公司的差别 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
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