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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不利于部分债基

2009年06月22日03: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6月10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沪深交易所18日修订了两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新的IPO发行体制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部分债券基金的表现。


  根据新规,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指导意见》指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18日,沪深交易所对申购上限进一步细化。沪市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深市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万股。两交易所同时增加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这一改革将对机构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申购,沪市为申购股数不能超过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假设沪市公司首发规模为100亿元,网上发行为75亿元,那么单个账户网上可申购规模为750万元;而深市规定申购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虽然对主承销商的申购上限没有具体规定,但即使提高到网上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一,由于深市发行的多为中小盘股,可申购规模也不大。因此,发行规模低于100亿的,对于机构参与网上申购意义不大。这样,就只有首发规模超过100亿的大盘股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才有意义。然而,通过对2000年以来IPO募集规模的统计发现:除2006、2007年大盘股发行占全年IPO募集资金规模超过70%以外,其他年份占比并不高;2000、2004、2005年大盘股发行量为0;2001、2003年的大盘股募集规模占比在20%左右;2002、2003年的大盘股募集规模占总募集规模的一半左右。我们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大盘股发行的占比不会很高。

  另外,从网上申购中签率来看,自2006年以来,网上平均每个账户的申购资金为80万元,网上申购账户数平均为60万户,那么对于首发规模为100亿的IPO来说,网上发行规模为80亿,单个账户平均申购股数/网上发行股数为1/10000,网上中签率约为1.67%。

  我们统计还发现,自2000年以来,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为124%,由于新规强调促进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上市首日的涨幅可能降低。假设新规下新股上市首日的平均涨幅为50%,则单次申购收益率在0.835%(1.67%×50%)左右。假设放大到极限,则单个账户平均申购股数/网上发行股数比例为1/1000,网上中签率为0.17%。也就意味着新规下网上中签率最低为0.17%。

  在新的发行制度下,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一种申购方式,由于对于发行规模低于100亿的IPO来说,机构网上参与意义不大,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所以要参加网下申购。由于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会拥挤到网下,这样也降低网下申购的中签率。

  2007年以来,不少基金公司发行了许多把打新股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债券基金。但根据上面的分析,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将对机构打新股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对部分以打新股为重要收益来源的债券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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