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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图)

2009年06月22日05: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任晓

  在20日举行的“中国农村金融与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及农村金融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多优惠政策。此外,需采取措施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村镇银行后可持续发挥服务三农的经营优势。

  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介绍,截至2009年3月初,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实现有效贷款40多亿元,其中支持农户和农民的贷款占到60%以上。盈利方面,目前已有50%以上的村镇银行盈利。
作为新型农村机构的主力军,村镇银行被寄予厚望,未来村镇银行的发展空间很大。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希望能出台农村金融的普惠税收政策:无论哪类金融机构,只要把新增可用资金的70%用于县域及县域以下的涉农贷款,就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可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央行也应对这些机构给予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支持的差别优惠。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庄乾志认为,村镇银行可考虑让当地民营企业当大股东。目前村镇银行的设立对大股东的限制范围窄,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规定持股比例不能低于20%。在村镇银行的发展中,允许当地民企当大股东,可以解决大型金融机构规模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民营企业利益机制到位,而且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容易解决。

  还有与会人士认为,应允许村镇银行以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可允许这类机构适当上浮贷款利率,由于大部分涉农贷款具有周转性强、期限短性质,适当调高利率既不会给贷款人造成很大负担,也可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调动放贷机构的积极性。

  处理好小贷公司转制问题

  日前,银监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转制为村镇银行。对此,与会专家与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认为,目前转制在现实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弊病:

  首先,转制后,小贷公司“小而快”的经营优势丧失。按照目前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金融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而实际上,目前村镇银行的银行股东持股几乎都超过了50%。因此,改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非金融机构股东将失去话语权。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小贷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

  此外,转制后,“资金回流农村”的老问题形成新一轮现实矛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贷款发放对象应侧重于“涉农”。但转制后,贷款客户将不可避免向上和向大集中,与小贷公司服务三农的初衷相悖。

  对此,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世秀认为,可研究更改现行转制条件。按照保护现有所有权原则,首先应确定股权设置结构,股权设置应以原有股东为主,选择的银行股份占比达到20%左右为宜,但不能作为最大控股股东。这样可以达到两个效果,一是转制后村镇银行信贷资金可有力地服务于农村市场;而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上,可培养出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又一支服务三农的生力军。

  其次,转制村镇银行后,所设定的条件应突出小贷公司的经营优势。可研究制定贷款发放的单笔单户额度不得超过2%;贷款发放的范围应限定于涉农;以联保、公务员担保、以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为主,抵押为辅;缩短放贷时间等等。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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