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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

2009年06月26日09: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吴文坤 发自北京

  6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下称《规则》),并确定该规则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资委副主任李伟一直强调的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终于开始实现。

  产权交易全局规范和细化

  今年3月,国资委曾出台 《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联合拟定。与其相比,正式出台的《规则》其主体内容并无太大变化。

  《规则》共分八章,主要对国有产权交易在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签订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方面做了全局性的规范和细化。

  实际上,国资委和财政部也曾在2003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又称国资委3号令),“《规则》是在总结了3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来制定的。”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善波表示,3号令曾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比较被动,“出让方挂牌交易后,对受让方不如意就取消挂牌。”

  《规则》对此进行了规范。比如要求“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此外,《规则》更强调交易信息的公开和操作方式的明晰。例如,《规则》强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适用范围扩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最终出台的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四大交易所扩展到全国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

  3月底,在杭州召开的全国产权交易机构会议上,国内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对《操作规则》提出了不同意见。特别集中在《操作规则》的适用机构范围上。《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让业内要求全国主要的产权交易所建立统一规则的愿望得以实现。

  “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主要涉及的是国有资产的退出,放大到全国都适用。”祝善波认为,整个国资转让体系都应该这样来操作,规范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尤其重要,“可以有效制止地方长官对地方国资的干涉。”

  由于国有产权交易总的来说比较分散,各省、市的国有产权都有分部门管理的现象,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刘戒骄很支持《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把更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能规范起来。

  尽管当前国内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发展并不成熟,规模较小,但刘戒骄认为产权交易机构的数量减少将是一个趋势。“交易机构过多,国有产权的交易过于分散,《规则》再完善也很难管得过来。”

  “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有一个全国布局的考虑。”他建议设置规定,将交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国有产权,集中到一些大的产权交易所进行监管。

  此外,业内专家认为《细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转让过程中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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