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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打赢“香水战争”

2009年06月26日11: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周刊

  新裁决表明,即使公司产品并未直接使用它们模仿的品牌,品牌所有者对模仿公司提起诉讼也是可以胜诉的。

  文|CBN记者 陆琼琼

  欧莱雅(L’Oreal)公司打赢了一场“香水战争”。6月18日,这家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公司赢得一场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法律诉讼。

  当天,欧洲最高法院—欧洲法院做出判决,Bellure公司因其产品与欧莱雅公司相似而对后者造成侵权。法律专家认为此案为其他知名品牌所有者提供了借鉴。

  总部位于迪拜的Bellure公司多年来销售多款欧莱雅高端香水的廉价仿制品。Bellure产品的瓶身和包装明显模仿欧莱雅的珍爱、奇迹、安妮以及露雅花蕾香水。欧洲法院裁定,这种相似性使Bellure的产品具有了不公平的商业优势,并且提供给经销商“闻上去一样,但价格便宜得多”的比价清单也属于违法。

  这一次,欧洲法院明确承认,“香水味,如同油画或交响乐一样属于艺术作品,应该拥有著作权”,并裁定欧莱雅胜诉。欧莱雅当年用“色谱分析”证实,Bellure的香水确实含有欧莱雅的原创香味,其中Bellure某款香水52种元素中有50种与欧莱雅生产的香水完全一样。

  “仿冒香水气味是违法的,也是一种非法竞争。”欧莱雅在一份声明中说。欧莱雅进一步表示“这项裁决也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免受盗版产品侵害,并防止某些企业攫取创新公司的点子,不劳而获。”

  从2005年开始,欧莱雅就已向Bellure公司宣战,然而当时这场“香水战争”却因“香水味是否拥有版权”一直争论不休。当时很多国家法院都认为香味属于大自然的一部分,不属于任何人或公司,认为香味不存在版权问题,使这场官司打得异常艰难。

  从历史上看,即便是号称“香水天堂”的法国也并无明文规定香水受专利权保护,结果不法香水公司得以大钻法律空子,受害公司却不能用“不公平”或“品牌模仿”为由控告假冒者。1975年,法国就曾有一名法官做出过这样的裁定:香水产品不能像小说等文学、艺术作品一样拥有著作权,因为“香水只是化学混合物”。

  众所周知,香水是一种成本低、利润高的商品,其制造成本只占20%,其余的80%投入都花在设计、研发、推广上。正因为这样,香水市场的广告竞争日趋激烈,也使得印度、中东及其它地区不断有仿冒世界名牌香水的产品。

  香奈尔中国市场推广部也表示,香水市场这块蛋糕越分越小,加上冒牌香水充斥,香水生产商只能不断推陈出新,变换着营销手段来吸引顾客。

  由于仿制、假冒和网络零售的泛滥,品牌所有者的生存环境正变得更为复杂。假冒者也从过去单一的冒牌演进为仿冒设计的“山寨”形式。

  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伊莎贝尔?戴维斯表示,这个新裁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表明,即使公司产品并未直接使用它们模仿的品牌,品牌所有者对模仿公司提起诉讼也是可以胜诉的。

  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艺在接受《第一财经周刊》采访时表示,现在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欧洲法院的裁定再次明确,香水配方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与外观设计一样也拥有专利权。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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