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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获通过

2009年06月29日08: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范思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6月27日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4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说,2004年农业部在27个省、区、市进行调解工作试点,其中有244个示范区开展了这项工作。调解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作用,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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