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晚间,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调价指令,国内汽柴油批发价均从6月30日凌晨起上调600元每吨,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从去年12月18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
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在6月1日零时国家曾上调了成品油价400元每吨。业界分析,按照原油成本价、税费、企业的加工及销售利润测算,该次满额调幅应在500元以上,可能是国家管理层考虑到为了在“三夏”农业用油高峰期,进一步减少农业用油群体的负担而有意将幅度缩减至400元。
在今天(29日)晚间发改委下发的调价通知中,发改委表示: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依据文件,汽油和柴油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在6月份,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这期间,三种原油平均价比上一计价期均价(布伦特、迪拜、辛塔)上涨大约20%左右。其中,基准原油价WTI在6月底时达到了67美元,比前月上涨了大约12美元,远远超过4%的规定调价涨幅。
“按照原油成本价、税费、企业的加工及销售利润测算,满额调幅应在900元以上,显然,这次600元的调幅还是被有意缩小了。” 东方油气网首席分析师钟健表示。
在钟健看来,国家再一次缩小调价幅度,原因仍然可能是,国家管理层考虑到为在国内经济状况刚呈现的回升势头时,尽可能减少运输物流成本。另外一方面,上调600元则同时也考虑到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石油、中石化在炼油环节原油成本的上升,缓解了两大企业可能亏损的压力。
自今年实现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来,本次调价已经是国家发改委第4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依据钟健的计算,5月27日至6月26日期间是又一个22个工作日的计价期。在等待了不到一周,国内成品油价即迎来了再次调整。
“这可以看到,国内油价的调整频率是明显在加快,这也预示着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实际中得到了更加严格的执行。”钟健说道。
不过在钟健看来,在连续调价后国内上调油价的举措将可能走到了一个休整的阶段。“因为,国际油价己连续多日徘徊在70美元,如果,进入7月后,国际油价不突破在75美元之上,当7月底又一个计价期结束时,国内将不大可能再次上调油价。国内市场少了调价预期的支撑,国内行情将可能面临较大变数。” 钟健说道。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发改电[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14.44,0.45,3.22%)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130 673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5390 59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420 602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880 43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310 693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930 7260
天津市 7485 6745
河北省 7485 6745
山西省 7555 6800
辽宁省 7485 6745
吉林省 7485 6745
黑龙江省 7485 6745
上海市 7500 6750
浙江省 7540 6800
山东省 7495 6755
湖北省 7510 6770
湖南省 7550 6830
河南省 7505 6765
海南省 7630 6880
广东省 7565 7795 6815
广西自治区 7630 6880
宁夏自治区 7490 6745
甘肃省 7470 6765
新疆自治区 7265 6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500 6760
南京市 7500 6750
合肥市 7505 6765
福州市 7540 6790
南昌市 7505 6765
成都市 7705 6980
重庆市 7690 6945
贵阳市 7665 6905
昆明市 7695 6935
西安市 7470 6755
西宁市 7435 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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