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生 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
◎Heiwai Tang 香港科技大学
“像我们这样的企业家,注定要么是国有企业的小妾,要么是跨国企业的情妇”,云南某私人红酒公司总裁如是说。
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是:FDI(外国直接投资)是管理知识、科技转让以及进入东道国市场的管道。
与众不同的中国式FDI
中国是世界上FDI的最大目标国之一,如今每年流入的FDI(外国直接投资)接近800亿美元,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对FD I(外国直接投资)的巨大胃口。与印度形成强烈对照,流入印度的FDI约是中国的十分之一。这种差别,并非由两国经济规模的差距引起。
大量涌入的FDI(外国直接投资),自然导致FIE(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发挥巨大作用。比如在中国的电子和机械等高科技出口部门,这些企业已确立了绝对统治地位,已经占到中国出口总额的60%以上。许多人将中国大陆在出口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归功于外国投资企业,别忘了,引入FD I极少的一些经济体,也同样能够实现出口的巨大增长。截至上世纪70年代中期,FIE (外国投资企业)只占台湾地区出口制成品的20%.FIE在中国大陆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不仅超过了台湾,而且也超过了类似发展阶段的其他亚洲经济体。除了传统上跨国公司在其国内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新加坡之外,FIE在其他任何一个东南亚国家制成品出口中所占份额都没有接近过60%.
中国大陆与东亚其他经济体的一个关键区别是,无论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是在资本密集型产业,FIE(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都处在支配性地位,而在东亚其他经济体中,甚至几乎在其他任何地方,FD I(外国直接投资)都只是在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东亚其他经济体在引入FD I不多的情况下,也能在出口领域取得巨大成就:它们首先是在FD I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然后随着产品的升级开始吸引FDI.
FIE在中国大陆出口领域占统治地位,并非因为在公司层面它们比在台湾的FIE更具出口导向性。至少在上世纪90年代,它们的出口导向性更低。与台湾相比,大陆FIE的庞大出口数额,纯粹源自它们在大陆出口产品中的支配地位,而非因为它们在公司层面的出口导向性。这种区别很关键。
FDI为何在中国遍地开花
通常,FDI应该聚集在地理上彼此相邻的经济体。但是,FD I在中国的分布极其分散。西方研究者认为,FDI高度集中在中国的沿海省份而忽略了内陆地区。一份有关中国FD I的研究报告给出如下评论:“中国广大内陆地区,包括国有工业集中的地区,尚未被FDI触及。”近年来,中国政府已将促进FD作为中西部省份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研究者经常用来支持地理集中理论的数据是,上世纪八 九十年代,中国东部地区吸收的FD I占其总量的八成以上。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吸收了数额庞大的FD I,即使其中一小部分流入内陆地区,仍是很大一笔数目。真正令人困惑的,倒不是贫穷的内陆省份为何没有吸收到很多FD I,而是为什么它们竟然能够得到一些。FDI可以说是“邻里间的事”,中国这些地区远离FD I的主要供应者,在F D I方面并无竞争优势。但实际上,即便在中国一些最偏远的省份,FDI在当地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也高得令人吃惊。
FDI通常集中在具有寡头特征的行业。例如,墨西哥和巴西超过80%的外国子公司集中在4家公司集中度超过50%的行业。秘鲁、智利、哥伦比亚、马来西亚以及中欧国家也存在同样的集中模式。外国公司只存在于少数几个行业,如汽车、消费品和电信,而且投资企业也是人们所熟悉的那些,如ABB、可口可乐公司和保洁公司。
而中国大陆的FDI模式再次与众不同。除了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外,香港在其他几个经济体的投资都显示出相似程度很高的产业集中度。在印尼,香港投资最多的三大制造业占其在当地投资总额的79 .1%;在马来西亚的比例是75.3%;在台湾,这种比例则高达86.4%.上世纪90年代的数据也显示出,香港对外投资表现出类似的部门集中模式。
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的电子、塑料产品和纺织这三大行业只占香港在当地FD I总额的46.7%.在中国大陆的28个制造业中,没有一个行业吸收的投资超过FDI总额的10%.电子和电信行业所占的份额最大,也只占FDI总额的9.6%,其次是纺织业的8.9%.我们正在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与印度的FD I行业分布相比,中国的FD I分布非常分散。
本不应出现的“劳动密集型FDI”
在一本被广泛使用的有关F DI的教材中,哈佛大学的理查德·卡夫斯写道,“从逻辑上讲,跨国企业与完全竞争的产业组织是不相容的”,其原因正如他所说,“在完全竞争的行业中,会有大量新的当地进入者参与竞争,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最有趣的是,流入中国的FD I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直占有庞大的份额。据估计,上世纪90年代末流入中国的FD I其中约50%流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FIE (外国投资企业)在行业销售中所占的份额也同样巨大。在1995年,FIE占家具制造业销售的30.7%,占服装业的50 .8%,占皮革及相关产品的54.1%.
FDI的数量为何在中国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如此巨大?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的海外投资者中有大量中小企业存在。在这方面,中国大陆的FD I类型再次显得与其他经济体不一样。大企业比小企业更愿意在海外投资,这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一样。但中国却并非如此。
外包合约的奇怪下降
中国出口生产中最令人迷惑的一点是,在股权合作取得主导地位的同时,外包却下降了。FIE(外国投资企业)一直在中国成功的出口大潮中发挥巨大作用,应该指出,它们既创造了出口,也取代了中国公司先前生产的出口产品。在上世纪80年代末,外包式的合约占中国出口生产的大多数;到了1996年,加工组装厂占中国出口的比例下降到16%,而FIE在中国出口所占的比例上升到33.8%.在更近的这些年里,外包式的合约完全消失了。这主要是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和国外公司之间的合约大规模地转变成了FIE.
效率并不能解释这种大规模的转变。FIE和出口加工企业之间在技术和劳动密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差异,FIE在管理技术转让方面不见得比加工企业好。事实上,加工企业也许更有效率优势,因为它们在竞争白热化的环境中运营,而且更具出口导向性。恰恰是因为FIE与外包合约之间的运营差异不大,股权资本流入增加的同时,合约资本出现大幅下降这一问题才更值得探究。
很多大陆企业家强烈希望“套现”
与此相关的一种发展态势是,外资对中国公司的股权控制趋势日益增强。公司控制很复杂,最简单的衡量标准是投资者在股份所有权中的份额。份额越高,控制权应该就更高,股份所有权通常意味着决策权如何在投资者中分配,例如通过一方所能获得的董事会席位来显示。既然中国的很多F IE(外国投资企业)是合资企业,那么决策权就要在中外投资者之间分享,权力大小根据各自的股份所有权份额来决定。
外国公司在大多数行业中都已确立多数控制权。只是像烟草这类明确禁止FD I进入的行业,外国的股权控制才不存在或很少。自2004年开始出现新的事态发展:第一代企业家将控制权拱手让给外国战略投资者。2006年的一个显著案例是,中国最大电子零售连锁店之一五星电器将其大多数股份出售给百思买(Best Buy)。在这个以两位数增长的经济体中,中国企业家强烈希望套现,而不愿着眼长远地增强企业的实力。
另一特征是,外国的绝对多数股权控制似乎跟这些行业众所周知的一些特征无关。外资的控制力,既涵盖中国大陆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服装、鞋类和皮革产品,也涉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如化工、机械和工具制造。这种涵盖广泛的外国股权控制与台湾模式形成了对比。在台湾,外国公司在某些行业,如服装和鞋类(71.8%)、木材和竹子产品(75 .7%)以及皮草产品((79.6%)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但在台湾的众多行业,如化工和机械工业中只是微不足道的投资者。
根深蒂固的所有制偏见
一个国家获得FD I的多少,本应由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的相对竞争力来决定。上面提到的许多FDI特征却显示出,中国FDI的动力,很大程度上并非由经济性的或技术性原因造成,主要是中国经济中的体制性扭曲所致。例如,FDI的巨大规模与遍地开花,FDI在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此盛行,与民间资本受限关系密切;外包合约数量下降,本土企业家急切希望套现,则是因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到位。
中国经济中有两种类型的扭曲。一是政治性的主从秩序,以牺牲最有效率的本土民营公司为代价,系统性地扶植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第二个扭曲源自第一个:中国经济体制以牺牲本土公司,特别是本土民营公司为代价来支持F IE.文章开头的那位民营企业家的声明言简意赅地概括了这两种扭曲。
第一种扭曲相对来说更普遍地为人们所认识,而且也是无可争议的。第二种扭曲相对来说鲜为人知。西方跨国公司和分析家经常说,中国大陆的产业政策跟其他东亚经济体一样,保护国内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竞争影响。但相对系统性的研究可以直接证明,实际情况与这种假设完全相反。
急需清理的二元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明显是二元性的,某些法律适用于外国公司,而其他法律只适用于国内公司。这种法律的二元性甚至涉及到公司注册、公司管理、合同以及税收等这些问题。
中国经济立法的这种二元性深深植根于中国改革的设计和方法:首先是准许非国有公司出现,一段时间后通过制定新的规则和政策予以鼓励,但与此同时,维持原有的规则和政策不变。
相对于FIE,中国对待国内私有公司的法律和规则更缺乏透明性,而且更严厉。对FIE的宪法保护远远超过了对国内私有公司的宪法保护。1979年中国通过相关立法,并在1982年的宪法中保证,没有“适当的理由和补偿”不会将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国有化或予以没收。直到2007年,才给予国内私人企业类似的保证。
总的来看,FIE享受的法律待遇尽管低于国有企业,但远远超过国内私有公司。其中最显著的例子是宪法给FIE和国内私有公司的不同待遇。中国在1982年制定的宪法明确保护在中国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国企业获准在中国投资并跟中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还承诺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第12条禁止挪用或损坏国有或集体财产,但并没有类似的条款承诺保护私有企业的产权。只是到了1999年3月,中国宪法才承认私有部门是中国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税收并未真正消除
内外资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别显而易见。在2006年税率统一之前,粗略估计,FIE(外国投资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为15%,而国内公司税率在25-33%之间。实际税率未必像法定税率的差别那样大,因为国有企业,以及近年来国内一些大的私营公司获得政府补贴。但可以肯定地说,国内外公司的税收待遇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2006年,中国政府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统一,但据此认为税收待遇平等了,那是有误导性的。原因是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等税基不同。
另一种税收偏见是,国内公司比FIE更有可能受到政府的审计。2003年的数据显示,在1992年的审计运动中,就两者在它们各自公司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来说,国内受到审计的公司的比例是FIE的两倍。
还有一项税收待遇差别跟征收“税收和附加费”有关,这些在中国统计手册中包括城市维修和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费。这些基本上是市政府在财政部之外征收的额外费用。就这种征收的费用在公司销售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看,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公司相比,FIE是最低的。FIE以消费和资源税以及附加费形式支付的费用占它们销售额的0.67%,而中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这种比例分别是0.86%、1.07%和1.03%.
我们的种种调查结果,证实公司的政治性主从秩序的存在,而且在这种政治性主从秩序中,私人公司在税收和立法方面都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可以说,中国的所有制偏见,存在于许多方面,至今仍未真正改变。这是中国经济未来发展必须克服的重大困难。(本文为作者在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30年讨论会”上的发言,秦明阳翻译,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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