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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陷入“收益门”引发的思考

2009年07月01日06: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郑 石 张宇峰

  本报上周发表的《花旗系QDII海外债年回报8%疑局》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其实,不仅仅是花旗银行,前一段时间各家财经媒体纷纷报道的《千万富翁变千万“负翁”》的文章也把矛头直指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办的私人银行业务和高端理财产品业务。

据悉,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私人银行)给国内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服务让国内很多高端客户遭受到巨大的损失。除汇丰私人银行之外,星展银行、荷兰银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银行也大肆推销Accu-mulator产品,这些产品已经使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在内的内地投资者遭受数十亿元以上的损失,类似事件引发的纷争还在不断升级之中。

  作为美国最有影响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一,花旗银行的信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样一个大牌国际银行,何以在开拓中国客户市场时小动作不断呢?而且,其开拓市场的手法也明显违背了国内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中国证监会2001年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正因如此,所有的国内券商银行理财计划也都没有把保底条款明确的写进委托合同。在国内银行和券商如今牢牢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没有向投资者承诺预期收益之时,外资银行却在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上打起了“擦边球”,四处向潜在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推销其理财产品,的确有点不正当竞争的味道。外资银行销售环节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让客户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还导致外资银行品牌信誉度在国内客户心目中的下降。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负责人认为,这种不良的销售行为,外资银行需要总结和调整。

  目前,国内理财产品的监管还属于模糊地带,针对具体理财产品的监管还比较困难。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就金融产品跨业监管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她认为同一性质的产品都应该由相同的当局进行监管。比如,目前各种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看作公开发行的证券,而都由证监会监管。再比如引起美国金融危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应该由证监会进行管理。在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统一纳入到一个特定的部门进行监管之后,外资银行在中国也应遵守当地的监管规则,通过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否则将阻碍其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发展,使消费者、客户望而生疑,最终的结果则是失去客户的信任。

  其实,花旗银行在国外拓展理财产品市场的违规行为不但在中国有,在日本也有。日本金融厅6月26日发表声明说,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花旗银行监测洗钱等可疑交易的内部监管系统存在“重大问题”,为暴力团伙等反社会组织开设了几百个账户。为此,日本金融厅决定对花旗银行实施处罚。根据处罚决定,花旗银行从7月15日起一个月内不得通过广告、宣传、邀请等各种促销手段开展新的个人业务,但不限制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银行金融产品,这是该银行近年来第二次受到日本监管机构的处罚。我们可以仿效日本金融监管部门的做法,对损坏中国客户利益的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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