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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界首市政府抢夺民企?

2009年07月01日10: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成宝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频道给安徽省委书记留言,称安徽省界首市政府“抢夺”民企,违法行政,一时引起网友关注。

  留言称: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连署上书安徽和浙江两地省委省政府,称浙江商家在安徽界首市投资的一民营企业遭当地政府非法监管,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两省高层的关注。


  据称,2007年7月,浙江嘉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产权交易所以7200万元竞拍到安徽沙河王酒厂的资产。界首市人民法院裁定酒厂破产偿债完毕。

  后来,嘉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拍卖所得的7200万元资产转投到自己原来成立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随后,浙商又聘请了新的总经理。这家新的民企开始运转。

  之后,杭州福恒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收购了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并在2009年2月24日经法院调解生效。此时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浙商投资控股的纯民营企业。

  但是,2008年4月,在界首市委主要领导发生变动后,界首市政府以嘉德莱集团违反《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后续投资承诺为由,将嘉德莱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界首市政府对这家民营企业发出《关于对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财务及经营实施监管的通知》,派出监管组强行监管企业,控制了企业的公章及财务章。

  2008年5月,界首税务机关对沙河酒业、沙河酒厂稽查,认定酒业公司在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偷逃税款107万余元;沙河酒厂在同期偷逃税款1584万余元。并处2倍罚款。

  在没有经过行政处罚听证和律师参与诉讼辩护的情况下,2009年3月30日,界首法院一审认定沙河酒厂在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偷逃税款2422.8万元,沙河酒业在同期偷逃税款902.76万元,共计3325.56万元。判决沙河酒业公司罚金1.1亿元,并追缴偷逃税款3325万元,共计1.4亿元。并判处法定代表人姜杰有期徒刑5年。

  目前被告沙河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此案涉税金额及罚金数额巨大,一审结果客观上将导致一个刚刚从破产泥潭中脱身的企业再一次面临破产,因为目前沙河总资产都达不到法院判决的1.4亿,所以此案也引起了国内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等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在审阅评议了法院判决、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一致认为:在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在嘉德莱收购、经营沙河酒厂资产的过程中经历了租赁经营、收购破产资产、破产资产移交、将破产资产注入沙河酒业公司几个阶段,在一审《起诉书》所指控的这段时间,沙河酒厂、嘉德莱集团和沙河酒业均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对于未缴税款责任的认定,应该分阶段、分时间、分主体、分税种、分责任进行计算和处理。一审判决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全部责任归于沙河酒业公司一家承担,事实认定错误。

  这些专家认为,法律适用错误更为明显。该案一审判决时间是2009年3月30日。而在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生效实施,其中第三条对原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增加了补缴税款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专家一致认为,根据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而不应该依照原刑法201条作出判决。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应先由税务机关通知追缴,被告只要补缴税款,则只追究行政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拒不补缴的情况下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而言,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就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行政处罚生效他们拒不纳税。因此行政处罚是必经程序。而界首的做法是没有等处罚生效就已经抓人了。

  但由于界首市人民政府强行“监管”公司,沙河酒业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受限情况下无法依照《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间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且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第二天,仍在听证申请期间内界首公安局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并将沙河酒业法人代表姜杰等人羁押,也使沙河酒业丧失了申请听证和复议的时间能力。

  而对这种未能及时补缴税款的情况,专家认为不应该认定为拒不补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照《刑法修正案(七)》,专家认为应该将该案发回税务机关先作行政处理,再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究和审理。

  安徽省阜阳市一位深懂税法的政府官员说:“这是他们不懂税法,把已经破产企业的税收加到新的企业头上,然后追究新企业的责任,完全不懂税法。”陈有西律师作了形象的比喻:“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电视机生产厂家偷税,买电视的消费者要被追究责任,真是太荒唐了”。

  据了解,对于这一事件,多家媒体致电致函界首市相关部门要求采访,但是除法院表示拒绝接受采访外,其它部门均未作出任何官方答复。而在本网“地方领导留言栏”中,网友争论越来越热。

  目前,浙江企业家协会、浙江企业界联合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连署上书安徽省委省政府,要求维护浙商在界首市的合法权益一事。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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