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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前拾卡提现 梅州"许霆案"定罪信用卡诈骗

2009年07月01日10: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杨大正 黄义涛 黄梦瑶

  ATM机前捡到银行卡疯狂提现7万元

  梅州“许霆案”定罪信用卡诈骗

  本报讯(记者/杨大正实习生/冯建叶通讯员/黄义涛黄梦瑶)不久前,梅州市丰顺县上演了一出类似“许霆案”———在梅州打工的江西小伙叶×帧在ATM机上发现银行卡,试出密码后疯狂提现7万余元。

近日,梅州市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去年7月5日下午,叶×帧来到农行丰顺县河滨支行的ATM机取款,由于和前面取款的女士距离很近,叶×帧不经意间窥见了她打出的银行卡密码。

  当叶×帧准备取款时,他惊讶地发现该女士取款后竟把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叶×帧顾不上取款,迅速把失主的银行卡取出来揣进兜里。

  此后,叶×帧来到丰顺县的三门凹邮政银行的ATM机,将女失主的银行卡送入机中,一试密码没想到成功了,他先后两次从卡里取出3500元,直到ATM机提示该卡余额只剩下30元。

  平安无事过了一周,叶×帧突然想去查看该银行卡有没有挂失。不看不要紧,一看银行卡居然显示有69000元余额。叶×帧便利用出差的机会,在惠州、广州、江西等地将卡里的69000元全部提现。

  失主并没有发现银行卡已经丢失。一个月后,她登录网上银行,这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盗用。虽然她很少使用这张银行卡,但是在失卡后有位亲戚曾往卡上存入69000元。梅州警方正是调取了取款机的影像资料后,迅速将叶×帧抓捕归案。

  梅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叶×帧偷窥被害人信用卡密码,后又利用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提现,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与诈骗量刑各不同

  “许霆案”发生于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郭安山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漏洞,分别从中取出了17.5万元和1.8万元现金。2007年5月,许霆在潜逃一年后被警方抓获。当年5月,郭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徒刑。

  “许霆案”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认为该案判刑过重,纷纷对涉及ATM机的犯罪进行了广泛讨论。去年3月31日,案件再次开庭,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同样是利用ATM机犯罪,为什么叶×帧的处罚更轻?

  梅州市中院的办案法官介绍说,两起案件在作案手段上有些相似,恶意侵犯他人财产必定构成犯罪,但是两者定性有差异。因为两案判定的罪名不一样,许霆适用的是盗窃罪,他利用的是银行ATM机故障漏洞取现;叶×帧适用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更轻。

  法官进一步解释,在“许霆案”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18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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