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深圳证券交易所1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修改了3条,并对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调整。
一是明确“交易所”含义。将第五条明确交易经验和交易所的表述,改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二是增强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对第六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改为“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后再予签字确认。”三是文字描述与规则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略作文字调整,“……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深交所表示,对于反馈意见中涉及适当性管理实施的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拟在相关业务指引中作出规定,具体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主要涉及内容包括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受理客户开通申请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详细规定各种情形下交易经验的计算口径,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对交易经验的查询方式,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开通交易的详细流程,说明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好创业板规则宣传、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等工作要求等。(实施办法及修改情况说明详见A06版)(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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