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2日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清算行、出口退税等政策细节,《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这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
央行介绍,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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