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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再次提上议程 厘清管制和监管

2009年07月11日14: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辉

  厘清管制和监管

  作者: 李辉

  近日,基金法修改再次提上议程。

  经过十年多的发展,基金业规模已经迅速膨胀至2万亿元,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地位,话语权也逐日提高。但是伴随着快速发展的是基金业的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监管,还是创新上,都日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六年前制定的基金法已经存在修改的必要。

  基金法修改,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老鼠仓为例。融通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张野被查实有老鼠仓行为,证监会亦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在此之前,也有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民事件,结果大致相同。

  众所周知,“市场禁入”对于目前的证券市场实际状况而言,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谎言,随便找个别人的身份证即可开户炒股。而从上述几人的处罚力度看,所罚金额也不算高,只是和表面上通过老鼠仓所得差不多而已,这显然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更重要的在于,对于相关当事人所在的基金公司,监管层不仅没有处罚,还极力保护,帮助撇清关系,所谓“整改”恐怕更多的是走过场。诚如法律专家,前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所言,如果基金公司不对员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就不能真正令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强化自我监管力度。

  此外,基金业的管制却又似乎过多。如现行法律对于基金公司股东要求颇高,民营资本显然被拒之门外。在已经向外资开放的今天,此一规定着实令人费解,也不利于基金业充分竞争。

  在基金产品投资标的上,产品的设计发行上,监管部门应该给予各公司更大的空间,比如对新基金实行备案制而非审批制。创新乃是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和美国相比,我们的金融创新不是过头,而是还远远不够。

  笔者也注意到,此次修改,很多私募机构表达了获得合法身份的呼声,我们认为应该对此高度重视。目前不论是阳光私募还是股权投资基金都多次呼吁监管部门给其正名,解决其灰色身份,这将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此次基金法修改到底是大改还是小改?虽然不必推倒重来,但既然要修改,就应该尽可能多地解决实际问题。总之,厘清管制过多和监管缺位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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