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指出:如果“"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事实成立,则李开复及相关责任人应受到刑事处罚
沸沸扬扬的谷歌“色情门”似乎暂时告一段落,公众获知事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上来自有关部门新闻通稿中的内容。
在新闻通稿中,事件的起因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根据公众举报并经核查,“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
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国家有关部门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对“谷歌中国”网站的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而谷歌中国的表态则是:“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承认该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并就此事向公众道歉。该网站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对公众而言,谷歌中国做了错事,也得到了教训,似乎也可以“放一马”了,但是,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对于谷歌中国“色情门”的处理中,有很多法律问题没有厘清,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按照对谷歌中国行为的描述,谷歌中国和李开复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著名法律专家、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李立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事实成立,谷歌中国及李开复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反之,如果谷歌中国及李开复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则意味着事实判定有误亦或是执法出现问题。
首先,谷歌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宣称,其搜索结果是由机器算法自动生成,没有进行人工干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既然已经认定了“"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则意味着有关部门已经表明态度,由机器自动生成的搜索结果和链接,也属于“传播”之列。因此,“严重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
记者查阅上述提及的三部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中发现,涉及谷歌中国“色情门”事件的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3.《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第十一条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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