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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规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

2009年07月21日11: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潘晟

  7月上半月,上海市商品房供应面积、成交面积和成交均价三项指标均出现下滑,呈现出量价普降的走势。为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人为造成供应紧张的情况,上海市近日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

规定自本月1日起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上海市房管局重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同时《规定》明确,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但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房管部门将责令开发整改。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此次《暂行规定》还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业内人士对于《暂行规定》的出台给予较高的评价。业内人士表示,近几个月以来楼市“过热”现象已经引发了业内的担心,在市场从“过热”向“疯狂”演变的时候,出台这一“踩刹车”的政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不过,该业内人士也表示,政策能否起到预想的效果,关键还要看执行。

  汉宇地产市场研展部认为,“捂盘惜售”的本质是拖延时间,选择最合适的销售时机。在《暂行规定》中,虽然可以看到非常明确和严格的资料要求和惩罚标准,但没有对开发商申请到完成《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和预售许可直至开盘销售的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开发商可能会通过诸如准备材料不全、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手段,拖延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时间。所以虽然《规定》要求明确、惩罚严厉,但监管部门也需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将这一政策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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