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税改革方案酝酿出台之际,近日不少专家建议,应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7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
在 “资源趋少型”的社会发展语境下,开征水资源税的确已显得“尤为必要”。
虽然开征水资源税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但涉及的企业与消费者无疑是其中重要成员之一。要实现水资源税的资源调配功能,显然就是要保证能对有关企业“公正地征收”其与水资源利用的税收额度,而不能将水资源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在事实上扭曲水资源税的征收目的。这是水资源税分配正义的第一层含义。
水资源税“分配正义”的第二层涵义则表现为:如何保证水资源税收益能真正“物有所用”。毫无疑问,所征收水资源税的绝大部分将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但在现有大多以即时政绩考核为主的官员升迁制度下,我们确实很难保证其不被异化为地方政府部门的“小金库”,不成为其修建楼堂、购买公车的资金来源,而不被用于具有“长远效益”的当地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曾任过法国财政部长的柯勒贝尔曾经说过:征税就像从鹅身上拔毛,你要拔最多的毛,但又最好不要让鹅叫。这就是说,税收即便具有必要性,也必须通过分配的正义或高福利回报来形成其正当性。一样的道理,不可否认水资源税已经具有了征收的“必然性”,但“征收不公正”与“支配不切实”是其无法回避的两道风险。因而,其必须通过先置性的制度安排与约束,以“分配正义”为水资源税的正当性注脚。只有这样,即将出台的水资源税征收才能“正当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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