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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担保公司业务不宜限制过死

2009年07月22日03: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中科智事件后,市场对民营担保公司的负面评价加剧,其中,特别是“不务正业”的非议不绝于耳。那么,应该如何看待民营担保公司的投资行为?如何把握担保主业与投资之间的度?为此,记者专访了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


  《21世纪》:很多担保公司的负责人都在说,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源源不断的民营资本在涌入这个行业,这是为什么?

  李世奇:担保业的吸引力在于其资本运作。担保业和保险业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受资本运作效率的影响。担保公司的闲置资本金、担保费收入、风险准备金,需要进行合理的投资。比如,可以投资国债、企业债,以及一些优质的中小企业的股权(风险投资)。

  担保公司直接对企业发放贷款,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是合法的,利率只要不超过相关规定,都不叫高利贷。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担保公司进行合理的投资行为。当然,担保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资本金规模,在保余额,确定需要保持的货币资金数量,以及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搭配,不能进入高风险投资,如股票二级市场等。

  《21世纪》:担保公司纯做担保的话,盈利很困难?

  李世奇:纯做担保也不是不能赚钱,关键是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以及业务达到一定的规模。

  理论上,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都是“次级贷款”业务,只有银行不能直接放贷的时候才需要担保公司介入,但是,这不意味着担保公司一定会发生代偿损失。因为担保公司的风险判断标准和银行不尽一致,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担保公司有自己控制风险的手段,可能认为是资质优良的企业,愿意提供担保。

  企业到期归还银行贷款,担保责任解除,保费收入就转化为担保公司实际的收入。担保公司通过一种个性化的服务,逐一去考察和判断企业的风险,在风险识别和控制上完全可能优于银行。

  此外,担保公司也不是只能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除此之外有数十个品种,如建筑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都是风险相对较小的业务。认为担保公司只能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一种误解。

  《21世纪》:从监管上如何避免一些担保公司大做投资,反而忽略主业的问题?

  李世奇:我们要关注民营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但是过于苛求是不合理的。资本永远是逐利的,对民营担保公司业务限制过死,一定会逼退进入担保业的民间资本。

  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大力发展担保业。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风险高、收益低,因此需要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理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发挥更大的社会效应。

  但是,我们不应该以同样的标准来要求民营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只要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管多少,都应该支持鼓励。它们没有花政府的一分钱,做了政府想做的事情,而因为没有百分之百做政府想要做的事情,而被指责为不务正业,是不公平的。

  当前,政策性担保公司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相对于嗷嗷待哺的中小企业是远远不足的,应该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业。政府的投资也可以选择一些运作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进行参股和控股。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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