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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再起波澜 一股民提出索赔10余万元

2009年07月22日03: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涉嫌“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汪建中案,刑事责任尚未被彻底追究,昨日又被股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昨日正式代理股民王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汪建中,要求汪建中赔偿因操纵市场行为而导致王某造成的损失,案由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认为,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200842号公告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从而获利1.25亿元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同等罚款。该处罚决定书披露了汪建中共涉及操纵股票和权证达38只,其中包括了原告王某买卖和持有的中信银行(601998,股吧)(601998.SH)、中国石化(600028,股吧)(600028.SH)和万科A(000002.SZ)三只股票。王某阅读北京首放荐股报告而购入上述股票,却遭受损失10余万元,因此要求汪建中对此作出赔偿。

  由于本案是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法院是否受理立案还不得而知,10天之内应给予受理与否的通知。张远忠昨日对CBN表示:“相信法院应该对此立案,此外还有10多位股民有类似经历,我先提出一例诉讼来尝试。”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昨日对CBN表示,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先解决汪建中刑事责任的追究,再考虑民事赔偿问题。

  但张远忠不认为此案必须先刑后民。“不管刑事责任有没有追究完,我国法律都没限制民事责任的追究。我也不评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因为这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不一样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前置条件。”

  虽然可以不管和不评论汪建中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但民事诉讼仍然需要证据。

  证监会行政处罚对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在事实上将为张远忠代理的民事诉讼提供证据,但韩冰认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合法,那么股民要求汪建中进行民事赔偿将缺乏证据。

  韩冰认为,证监会之所以将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是根据证监会在2007年9月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该办法将汪建中的行为与类似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定性为操纵行为;该解释性规定,属于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综合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扩展规定的内容。

  “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至今尚未公开发布实施。”韩冰认为无论汪建中有罪无罪,监管部门都应秉承依法行政的理念。

  对此质疑,证监会稽查部门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表示依据立法精神来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即使形式变化多样但本质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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