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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条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申请为个体户

2009年07月22日09: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个体工商户条例: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申请为个体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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