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修改外国投资者境内并购规定
本报讯 商务部23日公告称,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商务部表示,这些修改是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此外,还对有关条款作文字作了修。(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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