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煤老板马某规避正当法律程序,进京要直接找领导告状,却被冒牌的“中纪委领导”骗走100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峰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惠天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苏苏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三被告退赔受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
2007年,马某为反映“山西省某县委领导霸占其煤矿”等事宜来到北京,期望找到有关领导,惩处县委领导。当年11月间,马某通过朋友辗转介绍,先后结识了陈永峰、惠天明和苏苏。此三人合谋,由苏苏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马某办理检举腐败事件,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宾馆内及某银行北京和平里分理处等地,收取马某100万元。此外,陈永峰还单独收受马某8000元以购买手机。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永峰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惠天明,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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