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袁朝晖“谁也没有估算过,有人说是10亿!”某美资银行高管说,“现在对外资银行,特别是非法人银行有很多的经营上的困难,这个只是其中之一。”
他表现的是外资银行对于海外借贷利息实施预提所得税的忧虑。
虽然中国的监管机构于1997年制订预提所得税的条文,但直至2008年末才宣布征收该年度进行交易的相关税款。
争议
就此问题,普华永道在其报告中指出,有29家就此表达意见的银行, 27家对于有关征税的手法持有异议。它们认为有关征税属追溯性。
高度依靠离岸资金的外资银行将会承受最大的税务负担。
“现在的经营环境非常不利,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中资银行甚至停止了和外资银行的资金往来,当时我们几乎没有任何办法,连最基本的日常资金出入都收到了影响,银行间市场对外资银行的排斥态度让我们很为难。”某外资银行高管忿忿地说。
事实上,很多外资银行都认为,在最近的一年当中,外资银行由于母公司的问题,在借贷资金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国内市场中,如果你不转制为法人银行的话,此项政策的杀伤力还是很大的。
“这个问题就更让我们很困惑,毕竟客户的交易当然要由客户交,我们自己的交易当然是我们出,但回溯的方式不可以接受啊!”另外一家美资银行中国区负责人表示。
199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86号),特别说明根据当时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使用的减免税待遇。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一直未有实施。鉴于当时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新的规定公布前,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根据此旧有规定,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一直免予缴纳预提所得税。
直至2008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对非居民企业(亦即境外贷款方)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才做出了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影响较大的主要是,首先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包含中、外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次,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最后则是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根据此新规定,各中、外资银行需在2008年末时,计算并补缴其从2008年1月1日起向境外贷款方支付的贷款利息应代扣代缴之预提所得税。
不过需要提及的是,其实此新规定只是税务总局提醒各地征收税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这种利息是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此新规定并不是制定了新的税种或税目。
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地区税务部合伙人陈志希介绍说,在1991年至2007年长达17年的时间内,中国对金融业跨境支付利息都是执行暂免征税政策。而且,外资银行均预期在现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体制下,该项税收政策会继续有效。因此,在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很多外资银行并未把2008年起按规定需要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方。
困境
“一些外资银行提到,他们2008甚至2009年海外借款的利息合同,都是在2006或2007年已经签定。由于当时没有关于代扣代缴境外利息预提所得税的规定,合同中也没有列明税负承担方,现在进行代扣代缴根本无法向境外贷款方追溯。即使是2008年新签订的合同,国税函 [2008]955号文在2008年11月24日发布,却要追溯到2008年1月1日进行代扣代缴,有些境外贷款利息早已经支付给境外银行,这些后续增加的税务负担境外贷款方根本不会接受。”陈志希称。
而外资银行对模棱两可的法令一直寻求明确,199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中,曾提到“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国务院在1997年批准暂缓征收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务总局随之颁发了上述国税发[1997]186号文。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中、外资银行开始关注旧税法下的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在新税法下延续。
2008年11月24日,国税函 [2008]955号文发布后,多家外资银行迅速联合起来,向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国家政府部门报送了联名授发的诉求书并进行走访,请求各机关考虑给予对金融机构向境外(特别是境内金融机构本身的海外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继续暂免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个别的人大代表,在2009年3月份两会期间也提出了在经济和金融危机下对金融行业从税务上提供扶持的建议。其中专门提到建议免征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特别是同业拆借部分的利息预提所得税,以稳定金融行业的处境及促进长远的经济发展。
“就目前沟通的进程来看,进一步推动跨境支付利息的暂免预提所得税政策并未见有成效。”陈志希表示。
总的来说,现阶段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更依赖境外资金来进行在中国的业务。外资银行中,有些已经在中国开展了良好的资金管理业务或个人金融业务,这些业务能够保证其国内业务的资金需求,因而对离岸资金的依赖性相对较小,受跨境支付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影响也会相对较低。
而那些在中国尚未开展或仅开展有限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业务将主要依靠离岸资金,因此承受税务负担的压力会较大。由于各外资银行承受税务负担的具体影响都不一样,很难准确的评论。
“但是向自己的母公司融资难道也要收税吗?”前述美资银行高管不解地问。
普华永道建议,外资银行应该寻求与内地伙伴合作的机会,或加大中国市场的投资,扩大存款基础,减少对离岸资金的依靠。
退路
转制法人银行就不用收到这个规定的限制了。
“这也就是大家为什么纷纷转制法人银行的原因了。毕竟法人银行是政府鼓励的,对于和母公司隔离风险也是有好处的。”某欧资银行负责人说。
2009年6月8日,法国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法兴银行”)在京的第二家零售网点于北京远洋光华中心开业。北京光华支行的开业,距离去年11月法兴银行在京开设的第一家零售网点仅仅半年多的时间。期间,法兴银行还陆续在广州、上海开设了在当地的首家零售网点。
和他们类似的外资银行不再少数。
“在将来几个月之内您还会看到,在现有的几个分行继续开设零售网点,包括在天津、武汉、上海,同时在产品方面从上一周开始,为北上广的非本地化的居民提供外币和人民币的按揭贷款,同时向非本地居民提供银保的产品,还有其他的银行特殊服务,所以接下来我们的步伐会走得越来越快。”法兴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个人及商业银行业务总监Pierre BONZOM就认为,“现金管理是我们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三大最重要的服务产品和服务产品之一。三大产品是现金管理、信贷和贸易融资。我们正在开发本地化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是在今年年底,最迟在2010年的年初给我们的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的解决方案。”
作为法人银行,子公司完全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子公司完全是一级法人单位,独立开展各项业务,集团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只负责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提名的总经理等人事、财务、收益、重大投资和内审、风险监督等管理事项和政策业务指导工作。与此同时,风险的隔离似乎是中国监管当局最看重的了。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