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亮相认定价格垄断更具操作性
发改委对行业协会“动刀”操纵价格可予撤销
实施一年有余的《反垄断法》推出配套细则。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按照部委职责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并负责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在内。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何茂春表示,目前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意见稿使得认定价格垄断更具有操作性,有可能会使申诉反垄断的相关案件上升。
“具体部门出台法规,是在《反垄断法》的大框架下进行细化,对推进立法和执法有一定意义。”长期关注反垄断领域的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王传辉告诉记者。
截至9月6日前,社会各界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大看点
1
行业协会操纵价格将被罚
新规对不规范的行业协会行为“动刀”,明确指出行业协会不得”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行业协会从事以下行为将被禁止: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变更价格。
若行业协会违规操纵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解读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王传辉表示,这一规定若严格执行,意味着各行业协会在召开座谈会时,将不能就售价进行协商。不能形成价格联盟。一位和讯上海网友对此消息评论道:“这几条,房协一直都在干。”王传辉也表示,这种通过行业协会平台进行价格协商的情况在国内很普遍。在近年来的方便面集体涨价、奶粉集体涨价背后,或明或暗都能见到不同行业协会的影子。
“新规定执行起来可能会比较难,国内很多行业协会都跟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具有准政府的职能。”王传辉认为,五十万的处罚上限并不高,操纵价格给相关企业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这个数。
2
口头协议也算价格串谋
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协定,或者其它协同行为。
认定协同行为的两个依据是: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即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变更价格;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解读
在国内,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一个典型的个案是2006年的“彩电联盟”。当时,国美、苏宁、永乐等大型家电连锁卖场为了吸引顾客购买,不断发起各种形式的彩电促销。面对彩电价格的不断跳水,国内几家彩电巨头再也坐不住了。9月,康佳、海信、长虹、TCL、新科等多家国产彩电企业结成价格联盟,表示无论家电连锁企业如何强硬,当年“十一”期间绝对不参与亏本销售的价格战,其中明确决定“宁愿断货也不能让32英寸和37英寸液晶电视出现低于4999元和7999元的价格”。
“类似的事情太多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王传辉说,比如几个航空公司协调价格,约定最低折扣率,再比如银行、电信、石化行业。“联合控制价格是最恶劣的反市场竞争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你国航贵,我可以选南航,苏宁贵,我可以选国美。如果这些商家都串通起来,实际上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王传辉告诉记者,国外对这类行为的监管非常严格,不少公司高管都因此入狱。
“关键不是立法问题,而是解决执法效率的问题,该罚的就要罚。”王传辉说,在国内要做到这一点非常困难。客观的原因:一是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力量和专业水平都远远达不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二是执法部门的权威不够,很多寡头企业都是非常牛气的央企大公司;三是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垄断协议非常难取证。
“但不管如何,你要去做,去公司里调取会议记录。就算找不到证据,也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起码不会这么明目张胆。”王说。
3
行业老大低价竞争不被允许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应考察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
其还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读
“按照这个规定,前段时间的洋奶粉涨价和白酒涨价,这些发改委都不应该漠视不管,要分析其是否合理。”王传辉说,比如五粮液涨价,虽然白酒种类很多,但五粮液属于特殊品牌,在高档白酒市场有支配地位,其涨价的合理性就要受到监控。奶粉涨价也是一样。
王表示,民营和外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总体而言还不是很多,“最可怕的是那些公用事业定价,比如,水、电、油。王说,这些产品的定价需要物价部门批准,等于是披上了一层合法性的外衣,如果涉及到“不公平的高价”,很难用《反垄断法》去监管干预。
行业老大低价竞争也不被允许。王举例道:“一些大企业亏本销售两三个月,不会垮掉,但小企业很可能就被耗死,等拖垮竞争对手,大企业会再重新提价。”征求意见稿允许低价销售的正当理由包括:处理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短期或者小批量的促销行为;应对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策略而被迫采取的降价行为;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另一个被禁止的是对交易对象实行差别待遇。王传辉指出,这一情况在矿产企业中就很普遍。由于炒矿现象的存在,有些铁矿石低价给大型国企供货,却高价给中小企业供货,这样中小企业就很难参与竞争。
专题撰稿本报记者张启
实习生李高思
■记者观察
反价格垄断能否规范垄断行业?
在《反垄断法》施行一周年之后,8月1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巧合的是,在8月13日,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位居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物业管理收费。
人们印象中的天然气、自来水、电力、成品油、航空等垄断行业,无一上榜。而《反垄断法》施行一年来,也没有任何一家垄断央企因价格垄断问题而被查处。不少人怀疑《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否真正能规范垄断企业的调价举措?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反价格垄断对石化行业的影响就十分有限。“成品油的价格都是由发改委制定的,即使查处,也只是针对不遵守的行为。非垄断行业的价格是由市场确定,发改委的角色是监管者。”
林还表示,发改委此次公布价格违法情况与此前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相互配合,旨在规范价格行为。
不过,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发改委可能还想在部分外企价格垄断领域加强规范,”国内垄断行业价格为发改委所制定,而诸如铁矿石价格等领域则主动权不在手中。
以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铁矿石谈判为例,中钢协与力拓等国外公司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仍然陷于停顿状态。近一个半月来,铁矿石的现货价上涨了四成,已经达到每吨100美元。
尽管仍无法揣度相关部门出台《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本意,但是与《反垄断法》一样,取证问题同样有可能成为该规定的拦路虎。
今年3月19日,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向各机票代理商发出通知,称由于航空公司国内运价调整,拟对运价系统进行停机维护。随后,中航信调整了机票销售系统,实行新的机票折扣计算公式,全国民航机票的最低折扣上调,导致机票价格水平上涨。
这种行为被指为“联合涨价”,引起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随后介入调查。但是,目前仍无结果。
本报驻京记者胡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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