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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行 贷款利于低端消费

2009年08月14日16: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刘欣 记者程志云“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曾这样表示。

  1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试点审批工作。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5月份,《办法》征求意见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建议将“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800亿元”降为200亿元,而正式发布的《办法》最终确定为60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究员赵庆明认为,这在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上,对金融机构获得准入资格有一定的放宽作用。而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仍应采取谨慎态度,综合考虑公司规模效益和盈利风险因素,在未来可以考虑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分层次限定注册资本金额。

  在市场监管上,赵庆明分析,随着银行内部个人信贷信用记录系统逐步完善,银行事业部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进一步发展,个人信贷消费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偏好和相关指标提供贷款分化风险。

  截止发稿时,根据某网站一份在线消费问卷小调查显示,61.27%的网民选择会尝试从消费金融公司贷款,21.35%的网民选择“看看再说”,其中34.61%的网民并无贷款记录。

  赵庆明分析,消费信用公司的试点推行,意味着个人信用记录正在走向完善,借贷消费习惯日趋成熟,符合收入稳定者的消费需求,同时能够刺激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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