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
雪莱特(002076)股权激励案的判决书,对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第二项继续维持,但第一项作出了修改。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而原判并没有要求李正辉返还该部分股份。
参与本案的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会生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柴国生是雪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正辉离职前曾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柴国生先后两次赠予李正辉雪莱特3.8%、0.7%的股份,附加条件是李正辉持有股票起在公司工作满5年。两次赠予协议分别于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7月15日生效。2007年7月25日,李正辉提出离职申请,8月28日公司与李正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谢会生表示,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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