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未做较大修订,只在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方面增加了一条,即在“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1项指标,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其中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来自证监会的信息显示,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实际上,在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证监会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在配套的《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强对分类评价的可操作性。
证监会人士表示,前述操作指引将直接下发各期货公司,不再单独公布。
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意见认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
“经研究,我会认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因此,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导向,《规定》未予采纳。
根据证监会的安排,《规定》正式实施后,将先组织期货公司自评,之后由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初审,此段时间约为一个月。之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材料再提交评审委员会,由其评审确定分类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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