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最新发表的一篇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的研究报告,在对已经在海内外上市的农业企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后,对创业板和中小板如何更好地吸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提出了相关建议。报告建议,在创业板推出之后,在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中小板主要吸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创业板则主要吸收拥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经营模式的非龙头农业企业上市。
根据该报告分析数据,在目前已经在海内外上市的农业企业中,有超过4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在养殖、种植等中游产业,企业利润率较低、风险较大;33.6%的企业分布在利润率较高的上游产业,其中大多数集中在食品制造、服装制造等传统制造业;休闲农业、有机农业、高科技农业等新兴业态企业在龙头企业中的占比“逐批”增加。
在这些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88家在深沪市场上市(占比9.42%),2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在海外市场上市(占比2.78%)。研究显示,与深沪市场相比,海外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业绩明显较好,但IPO市盈率明显偏低,企业选择海外上市主要看重的是便捷的上市渠道和较强的再融资能力。海外市场吸收农业企业上市,并不关心其是否为龙头企业,更加注重企业独特的发展模式和创新能力。
报告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分散在众多细分行业,难以建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客观上加大了上市审核难度;企业面临的突发风险(如病虫害、食品安全、政策变更等)容易对原有评估体系造成冲击;募集资金投入到企业主业的比例偏低,募资项目变更较多;产业特性所带来的财务问题一直备受审核监管关注。
报告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行上市提出了相关建议:作为农业企业上市的主要承接单位,深交所可以考虑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重点联系制度,开发并共享龙头企业数据库;在创业板推出之后,在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中小板主要吸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创业板则主要吸收拥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经营模式的非龙头农业企业;改革发审理念,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特征,可以考虑在审核过程中既考虑经济指标,同时也关注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报告还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问题,建议可以考虑在农业类上市企业中试点“储架发行”。报告指出,农业企业募资项目的是否成功与季节等因素高度相关,一旦错过了生产季节,盲目地将资金投入到项目容易产生损失。因此可以考虑对农业类企业一次性审核其发行申请,然后由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次择机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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