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图为访谈嘉宾在中国政府网访谈间留影。中国政府网 李非摄
[网友 tt1995]商业银行如何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我们称之为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称之为境内代理行。当然,一家银行可以同时承担两种职能。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一是贸易收付、二是贸易融资、三是代企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同时要履行三项义务:一是贸易真实性审核,要对贸易单证和人民币收付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二是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三是向有关部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有关信息。比如《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要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这个系统提供跨境贸易有关的信息。同时《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进行国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登记。
境内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是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二要代理境外银行进行人民币支付;三是提供人民币购售;四是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境内代理银行提供服务时要履行五方面的义务,具体包括:一是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二是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三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四是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五是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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