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统筹规划”予以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我国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综合协调,强化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的快速有序发展,又要防止不具备基本条件时盲目发展。
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等。
草案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的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致使东北、内蒙古、西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同时,一些地方在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汪光焘说。
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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