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斯硕
昨日,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其中规定,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
这是草案第二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于4个月前进入立法程序,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各方意见。
其中规范了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抢险救灾等的职责和任务,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保任务的审批进行了严格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同时草案明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如果武装警察法年内顺利完成立法工作,就意味着“武装警察”这一概念将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独立于军队存在。
1982年6月19日,我国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次年4月,武警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目前,中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
根据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对此问题,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中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此次提交的二审稿中明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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