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8月24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 古国真通讯员梁嘉敏)24日,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狠抓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招用大学生可享多项补贴
《意见》明确,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还可按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享受最长6个月的岗位补贴。
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创办企业可领资助
《意见》提出,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最高的地区达8000元。
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还没能实现就业的可立即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即可申领临时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要按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要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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