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本报记者 马继鹏 发自北京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24日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同意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据介绍,目前中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从长远看,附加资金规模会不断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方式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但汪光焘表示,近几年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向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下一阶段,重点做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继续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三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四是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五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六是加强法制和体制机制建设;七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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