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高票通过,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本报记者 孙 雷 北京报道
8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该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提出,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态度。”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12月,将在哥本哈根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十五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会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哥本哈根会议早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各国都纷纷提前表态,确立自己的谈判立场。
蒲海清告诉记者,《决议》的上述立场与此前中国政府有关哥本哈根会议的立场表述是一致的,尽管从办理议案的角度,《决议》当时的提出并没有想到要影响哥本哈根会议。
蒲海清透露,代表、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认为,气候变化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且是整个人类的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必须引起人类的共识。
不过,此次审议通过的《决议》同时也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其根据在于,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报告所提出的,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在工业化时代,发达国家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按照历史积累的排放,发达国家约占整个排放量的80%。
因之,发达国家应该主动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责任,而发展中国家要在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帮助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按照各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减缓和适应的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蒲海清指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逐渐增多,比如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多的一个国家。但是,中国在历史积累排放上和现实人均排放上很低,是发达国家排放的五分之一或者更低。
“但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发达国家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情况下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蒲海清明确称。
以此为原则,《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暖之策。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是其中一大亮点。
《决议》指出,这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我国资源能源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创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决议》提出,要研究制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碳捕捉及其储存利用技术、低碳能源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碳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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