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进度,省煤炭工业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兼并重组中的煤矿改造项目及审批验收等工作予以了明确。
《意见》对于以下四类煤矿建设项目予以了明确:兼并重组后不进行改造已具备净增60万吨/年以上能力的生产矿井,是指《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比保留单井原生产许可证净增能力达到60万吨/年以上,且矿井综合能力已满足《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要求的原生产矿井;《重组整合方案》批复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增加的原建设矿井;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是指兼并重组后需要新建工程或系统改造后方可达到《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的能力要求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变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原建设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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