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公告称,本次发行意在拓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根据新规,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要发行金融债券,主要应满足的条件是: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等。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新规实行前后的主要变化在于,突破了发债的“3年之限”。
新规定称: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而之前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中虽然也包含金融债券,但是根据《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的发行需要金融机构具有累计三年的经营业绩等相关指标,而目前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多为2007年9月之后陆续诞生,受此限制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还无法发行金融债券。
受限于债券融资渠道之外,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资金补充渠道狭窄、资金成本高昂,这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补充路径包括7种,即“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的应收租赁款、金融债、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残值处理费用、中间业务收入”。
但租赁业一位资深人士称,这些融资渠道往往因为受限而无法成行。
一是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由于国企等大客户的强势地位,保证金收入微乎其微,不能形成庞大的沉淀资金;二是,根据《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的发行需要金融机构具有累计三年的经营业绩等相关指标,受此限制银行系租赁目前还无法进入该市场;三是,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同样规定,要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有连续两年的持续盈利,这显然切断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当前进入的可能,并且拆借多为了调节短期资金头寸,它与资金的长期使用存在期限错配;四是,残值处理和中间业务收入同样微不足道,也不能成为庞大的资金供应渠道。
由此导致,“向金融机构借款,转让应收租赁款”等成为主要资金补充路径。但这样带来的直接问题是:资金成本高;且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短贷长用。
而本次开闸“3年之限”并准予担保介入后,则可大大降低融资成本,并解决期限结构错配问题。
“这种情况下,母银行可以出面担保,这样可以令债券评级大为提高,可以降低发债的成本。”某业内人士称。
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
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而言,本次新规试行后的最大变化在于,明晰了发债条件为“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之前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里无此规定。
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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